现有法律制度保护。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何种关系一直是个饱受争议的话题,不同法规对其描述也各有不同。
《中华*****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学术界和法律实务界受此法规影响,普遍认为在校大学生的兼职行为应排除在劳动法体系之外,这也就意味着大学生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
教育部、财政部下发的《关于印发<高等**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共九章,大部分规定都可以管理学生在校内参加勤工助学的相关问题,对于校外勤工助学情况稍有涉及,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提出申请,即由**统一管理,但未涉及大学生自主兼职的权益保护问题。
不同地区对大学生兼职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是有区别的。例如北京市2014年5月7日颁布的《北京市高级**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中第二十三条:“在校学生在用人单位进行实习,是否应认定劳动关系?在校学生在用人单位进行实习,应当根据具体事实进行判断,对完成**的社会实习安排或自行从事社会实践活动的实习,不认定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与在校学生之间名为实习,实为劳动关系的除外。”此法实际上在一定情况下保障了大学生兼职的权益,只要大学生在实习期间能够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且付之于劳动,形成一定的事实劳动关系,那么就应该视为建立劳动关系,从而可以根据《劳动法》来解决大学生兼职过程中权益受损的问题。
相关部门的监管。如果说法律是维护大学生兼职权益的铁甲,那么法律如何执行、由谁执行、执行的力度怎么样将成为维护大学生权益的坚实堡垒。法律只是一纸条文,能有效践行才能发挥出真正的价值。相关部门能否在大学生兼职权益保护中为大学生的切身利益保驾护航?当前涉及大学生兼职权益保护的法律执行部门主要有三个:公安**、劳动保障部和工商部门,但是各个部门对于大学生兼职的权益保护职责并不明确。所以处于执法的尴尬地位,也使大学生**时进退失据。现在所有部门一方面有其本身的主要职责,另一方面在介入或维护大学生权益时都有间接性,会造成一定困难,因此相关部门并不能及时有效地解决大学生权益受侵害的问题。
高校的保护状况。兼职现象已经成为校园中大学生追求的热潮,不少高校也已经认识到了这个问题,并把大学生校外兼职纳入了**的制度规定。例如清华大学针对于本校大学生校外兼职,就明确了校外用人单位在学生兼职过程应当承担的责任:用人单位招用本校生兼职,必须出具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证明文件,办理登记手续;劳动报酬由用人单位与学生商讨并写入协议,不得低于北京市相当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在学生兼职前需与**、学生签订三方协议书,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人事部门公章;保障兼职大学生的**和安全等。但是各高校并没有形成系统统一的制度规定,更有些高校并没有将大学生兼职纳入其制度管理范围内,缺少相应的部门或社团对其进行针对性地有效指导。
社会上的保护状况。近年随着新闻媒体的介入,大学生兼职过程中受侵害的现象逐渐浮出水面,部分用人单位的不规范行为和不道德形象逐渐被曝光,所以有关大学生兼职权益保护话题的确在逐渐升温。无论是学术**还是业余人士都参与了讨论,对此方面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这无疑给大学生兼职权益保护提供了有效的指导。新闻媒体的引导使社会关注度增加,让大学生兼职权益的保护见到了曙光,大学生兼职权益保护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