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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3方对讲

文章来源:深圳市双工科技有限公司 上传时间:2018-04-19 浏览次数:
文章摘要:根据GB7588-2003:14.2.3 紧急报警装置14.2.3.1 为使乘客能向轿厢外求援,轿厢内应装设乘客易于识别和触及的报警装置解析:当电梯发生故障造成轿厢内乘客被困的情况下,轿厢内应提供一套能使被困乘客向外界发出求救信号的装置,这就是本条所要求的紧急报警装置。紧急报警装置必须设置在轿厢内,同时对于乘客而言必须是容易使用且容易识别的。报警装置的另一端应在相对的,随时有称职人员值守的管理室中...

根据GB7588-2003:

14.2.3 紧急报警装置

14.2.3.1 为使乘客能向轿厢外求援,轿厢内应装设乘客易于识别和触及的报警装置

解析:当电梯发生故障造成轿厢内乘客被困的情况下,轿厢内应提供一套能使被困乘客向外界发出求救信号的装置,这就是本条所要求的紧急报警装置。紧急报警装置必须设置在轿厢内,同时对于乘客而言必须是容易使用且容易识别的。报警装置的另一端应在相对的,随时有称职人员值守的管理室中。只有才能保证第0.3.13要求的“装有电梯的大楼管理机构,应能有效地响应应急召唤,而没有不恰当的延时”。

紧急报警装置的形式在本标准中并没有作统一的规定,只要是能够使乘客能向轿厢外求援,并能在使用中不产生附加危险即可。通常的紧急报警装置是采用警铃配合对讲机的型式,在轿厢中提供警铃按钮供乘客在发生紧急情况时使用。当使用警铃时,其按钮上应有相应标志。报警装置的标志应采用15.2.3.1规定的“报警开关(如有)按钮应是黄色,并标以铃形符号加以识别”。

14.2.3.2 该装置的供电来自8.17.4中要求的紧急照明电源或等效电源。

注:14.2.3.2不适用于轿内电话与公用电话网连接的情况。

解析:紧急报警装置的供电是保证其正常使用的基本的条件,在发生紧急情况时,不应由于建筑物中停电而造成报警装置无法使用。因此,应采用8.17.4所规定的自动再充电的紧急照明电源或其他等效型式的电源,同时在正常电源一旦发生故障的情况下,应自动接通上述电源。在8.17.5中也要求上述电源如果应为紧急报警装置提供相应的额定容量。

但如果轿厢内的报警装置采用与公共电话网连接的情况,是不会由于建筑物中停电而造成紧急报警装置无法使用的,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无须使用紧急照明电源或等效的电源。

14.2.3.3 该装置应采用一个对讲系统以便与救援服务持续联系。在启动此对讲系统之后,被困乘客应不必再做其他操作。

解析:报警装置个不但要求能使外界获知轿厢内有被困的乘客,同时还应能够了解被困乘客的具体情况,并能乘客救援复位的进展情况。为便于双方的沟通,应采取一个能够双向通话的对讲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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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向通话的对讲系统的含义是通讯设备之间的通信链路占两个频率:从终端到网络(上行链路)的传输信道,以及一个反方向(下行链路)的信道。这种通讯型式可以同时进行双向传输,即对讲双方可以同时通话,就如平时在电话中通话那样。像步行对讲机这样的设备是半双工或简单双工的,不能用于紧急报警系统的对讲机。

当启动对讲系统之后,乘客应能直接、持续的与外界通话,不需要再进行其他操作(如持续按下按钮等)。应注意,如果使用电话型式,好采用免提型式,而不要采用手持话机的型式。因为只有免提式电话才可以大限度的满足本条“在启动此对讲系统之后,被困乘客应不必再做其他操作”的要求,而手持话机的动作是否属于“其他操作”是存在争议的。

CEN/TC10对14.2.3.3的解释:第14.2.3.3含义为需要“全双工通信制系统”。

14.2.3.4如果电梯行程大于30m,在轿厢和机房之间应设置8.17.4述及的紧急电源供电的对讲系统或类似装置。

解析:14.2.3.1—14.2.3.3的要求中只是规定了轿厢中必须有紧急报警装置,但并没有规定轿厢内的紧急报警装置连接到外界的什么地方。但根据0.3.13要求的“装有电梯的大楼管理结构,应能有效地响应应急召唤,而没有不恰当的延时”的规定,很显然轿厢内的报警装置应连接到长期有称职人员值守的管理室中。当然,如果 机房中长期有人值班,也可以设置在机房中(其实这种情况下的电梯机房就是管理室)。

但是,当电梯行程大于30m时,轿厢和机房之间(假定轿厢停在下层时)无法采用喊话的方式联系,为保证维修和保养时的人员安全,应在轿厢和机房之间设置相应的对讲系统。目前生产的电梯多采用轿厢、管理室和机房之间可以相互通话的紧急报警系统,这就是我们常说的“三方通话”。

讨论:

14-1 紧急报警装置和“紧急解困”要求的报警装置的关系

解析:根据5.10对“紧急解困”的规定:“如果在井道中工作的人员存在被困危险,而又无法通过轿厢或井道逃脱,应在存在该危险处设置报警装置。该报警装置应符合14.2.3.2和14.2.3.3的要求。”很显然,在井道中可能发生工作人员被困的位置都要求设置紧急报警装置。要求这些报警装置的型式和性能与14.2.3.2和14.2.3.3的要求一致。

那么井道内拥有紧急解困的报警装置和轿厢内的紧急报警装置之间的关系是什么呢?许多人认为,这两套紧急报警系统应作为一个整体,其中任何位置可以两两通话。由于用作井道内“紧急解困”的紧急报警装置通常设置在轿顶和底坑(通常只有这两个地方可能造成乘客被困),就产生了所谓的“五方通话”的

要求。即轿顶、轿内、底坑、管理室和机房这五个位置,都可以满足两两通话的要求。

但我们认为,这样的要求是不必要的。首先本标准上并没有这样的规定。标准上只是要求在井道中存在人员被困危险时,在可能困人的位置要设置紧急报警装置。并没有明确报警装置的另一端应设置在何处。很显然,既然设置紧急报警装置,就是向被困的工作人员提供报警的可能,自然另外一端应设置在能够向被困人员提供解困服务的地方。但这个地方并不限定在某个固定位置,只要能够及时为被困的工作你提供救援即可。对于轿厢内的紧急报警装置的要求也是一样的。因此这两者可以完全是两套系统,有各自不同的终端。


此外,提供所谓的“五方通话”并不能对及时救援带来好处。举例来说,当底坑有人员被困时,通常都是因为轿厢停在下端层并将下端层的层门遮挡住了。这时,轿顶如果有人,底坑中被困的工作人员只要通过喊话就可以通知其将轿厢驶离下端站,从而使底坑中的人员脱困,这并不需要底坑和轿顶之间设置对讲系统。如轿顶没有人,或电梯无法开动,即使底坑和轿顶之间设置了对讲系统,依然无法帮助被困人员脱困。

因此,这两套报警系统可以是完全**的两套系统,根本不需要“五方通话”当然,如果愿意,也可以结合成一套系统。但无论如何设置,都必须满足能够及时、有效的帮助被困人员脱困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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