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R是一项专门的程序,任何人(但**所有人除外)可通过该程序在美国**及商标局(USPTO)的**审判与上诉**会(Patent Trial and AppealBoard, PTAB )挑战一项或多项美国**的有效性。在IPR中,当事方挑战某一**有效性的主张**于该**被在先**或印刷出版物所预见或是基于上述两类证据应被认定显而易见。
使用IPR面临一些限制。例如,该程序*可用于对**的有效性提出挑战。 其他问题,例如侵权及可强制执行性,则有待通过其他途径作出裁定。此外,当事方*可使用**或印刷出版物以可预见性[4]或显而易见性为依据来挑战**的有效性。以下图表列出了在IPR以及PTAB主管的其他两类授权后复议程序中可提出的法律主张:
尽管有上述限制的存在,但是由于IPR程序耗时短、举证标准较低、权利要求解释标准更为宽泛且审理该等程序的**法官具备知识,IPR仍然受到了众多企业的欢迎。
USPTO将IPR程序描述为“审判程序”。在该审判程序过程中,由当事方提交证据,提供证人证言(通常以声明形式),并在一个由三名法官组成的审判小组前进行当庭论述。该程序由一方(“请求人”)提交文件(“请求书”)要求PTAB启动审判程序而开始。如果PTAB认为请求人已证明所涉及**中至少有一项权利要求不应取得**的可能性很大,将启动审判程序。
IPR程序是可酌情裁定的,这意味着PTAB有较大的权力决定是否启动复议(立案)。PTAB是否启动审讯的决定是**终裁定且不可提出上诉。
一旦IPR启动,大部分“审判程序”均以书面形式进行。当事方主要以陈辩书(Brief)的形式提交论述,PTAB几乎从不听取现场证词。因此,许多人将IPR审讯比作美国地方法院的简易判决程序。
尽管PTAB的规则允许提出要求各种救济的动议(Motion),但几乎所有动议均必须在提出前以电话会议的方式得到**行政法官的事先授权。类似地,规则*规定进行“有限的证据开示”,且诉讼方如有任何进行额外证据开示的需要则必须证明该需求是“符合司法利益的”—而在实践中这个要求被证明很难达到。
上述政策正是**会如何将**有效性裁定程序“程式化”的例子。与在美国联邦地方法院或在美国**贸易**会(ITC)依据337法案进行诉讼相比,IPR证据开示环节简化且涉及动议较少,使得裁决更为快速,并减少诉讼方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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