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银行承***的三种背书方式,背书主要包括**背书、转让背书与委托收款背书。银行在作为质权人、受让人或受托人接受票据背书时,应当重点审查票据的真实有效性、背书连续性、背书形式的完备性及票据不存在权利瑕疵。
1、以票据提供**担保的,出质票据是否应作**背书?
担保法司法解释将**背书作为票据质权的对抗要件,未背书的,质权人虽可取得质权,但该质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票据法司法解释将**背书作为票据质权的取得要件,未背书的,不构成**,质权人不能取得质权。
关于**背书的效力因存有上述争议,谨慎起见,银行在接受票据**时,应要求出质人在该票据上作**背书。
如何理解银行承***的三种背书方式
《票据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最高**法院关于审理票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依照票据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票据的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票据持有人背书转让的,背书行为无效。背书转让后的受让人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最高**法院关于审理票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依照票据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贴现、**的,通过贴现、**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法院不予支持。”依据上述规定,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的,对于该汇票,我行不得对其进行贴现或接受该汇票**。
如何理解银行承***的三种背书方式
根据《****银行关于完善票据业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35号)》规定,以票据提供**担保的,主债务履行完毕,票据解除**时,我行作为质权人应以单纯交付的方式将**票据退还出质人。票据到期时,由持票人(出质人)按支付结算制度的有关规定行使票据权利;**票据所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债务人未能如期履行债务时,我行作为质权人可依法实现质权,但不得将票据进行转让或者贴现。我行可比照汇票贴现到期收回的处理手续,并在托收凭证备注栏注明“**票据收款”字样。
若实践中,个别地区已有行之有效的成熟操作惯例且不实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或我行有进一步明确规定的,可按当地操作惯例或我行规定执行。
4、银行在进行票据贴现时应尽到何种审查责任?
在票据贴现业务中,理论上,我行对贴现汇票承担的是形式的审查责任。一是审查所受让票据是否具备票据法规定的***记载事项、票据背书是否连续;二是向承兑行作出票据是否真实的查询,并得到肯定答复;三是对贴现申请人提交的交易合同以及增值税**的原件进行形式审查。
若我行对票据贴现有进一步明确规定的,参照我行管理规定执行。
如何理解银行承***的三种背书方式
在商业承***保贴业务中,我行给予出票人保贴额度,承诺对其签发的商业汇票进行贴现。为避免争议,应在保贴协议中明确,我行给予出票人保贴额度,视为对出票人进行授信,占用出票人在我行的综合授信额度,在有第三方对出票人在我行的授信提供zui高额担保的情形下,应在保贴协议及zui高额担保合同中明确,保贴协议项下我行对出票人的授信在zui高额担保的范围之内。同时应注意保贴协议的出票人与担保合同中的被担保人保持统一(避免出现保贴协议债务人为贴现申请人,被担保的债务人为出票人)。
在商业承***保贴业务中,应客户要求,我行必须出具保贴函的,应尽量做到一票一函,且在保贴函中应明确我行承诺予以贴现的票据应为经我行审查通过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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