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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化「地理标志」商标申请材料、便利申请人

文章来源:www.yuyangip.com 上传时间:2017-11-16 浏览次数:
文章摘要:为**落实 《工商总局关于大力推进商标注册便利化**的意见》和《工商总局关于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推进**品牌建设的意见》精神,按照“一条主线、两个抓手、三个点”商标**方向,切实推进地理标志商标注册便利化,运用地理标志商标精细扶贫,促进“三农”发展,经认真研究,特采取以下五项措施进一步便利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申请人。一、关于地理标志商品客观存在的证明申请人除通过提供县志、农业志、产品志、年鉴、教科书外...

为**落实 《工商总局关于大力推进商标注册便利化**的意见》和《工商总局关于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推进**品牌建设的意见》精神,按照“一条主线、两个抓手、三个点”商标**方向,切实推进地理标志商标注册便利化,运用地理标志商标精细扶贫,促进“三农”发展,经认真研究,特采取以下五项措施进一步便利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申请人。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jpg

一、关于地理标志商品客观存在的证明

申请人除通过提供县志、农业志、产品志、年鉴、教科书外,还可以通过提供正规公开出版的书籍、**期刊、古籍等材料证明其地理标志商品的客观存在及声誉情况。

二、关于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范围

既可以是县志、农业志、产品志、年鉴、教科书中所表述的地域范围;也可以由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地域范围证明文件划定。

三、关于地理标志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的关系说明

如申请人提供的其他材料里已对该地理标志商品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与当地自然因素、人文因素关系进行了说明,可以不再单独提交该说明。

四、关于申请人检测监督能力证明材料

申请人提供自有检测人员名单和检测设备清单外,只要再提供自有检测资质证书或者当地**关于其具备相关检测能力的证明,即可认定其具有检测监督该地理标志商品的能力。

申请人委托他人检测的,只需提供委托检测协议、受托单位检测资质证书、检测人员名单和检测设备清单,即可认定该申请人具有检测监督该地理标志商品的能力,可以不再提供受托单位的主体资格证明。

五、关于地理标志商标变更、转让申请

对注册申请中的地理标志商标提交变更或转让申请时,如果申请人提交的变更、转让材料与其在注册申请中提交的完全相同,可以不再重复提交该材料,只需在变更或转让申请书上予以说明。

以上便利化措施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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