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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代理试行办法四五章—兰州瑞华事务所

文章来源:rhsws.shop.88360.com 上传时间:2017-11-24 浏览次数:
文章摘要:税务代理试行办法第四章税务代理业务范围第二十五条税务代理人可以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从事下列范围内的业务代理:(一)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二)办理**领购手续;(三)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四)办理缴纳税款和申请退税;(五)制作涉税文书;(六)审查纳税情况;(七)建帐建制,办理帐务;(八)开展税务咨询、受聘税务顾问;(九)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或税务行政诉讼;(十)**...

税务代理试行办法

第四章税务代理业务范围

第二十五条税务代理人可以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从事下列范围

内的业务代理:

(一)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

(二)办理**领购手续;

(三)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

(四)办理缴纳税款和申请退税;

(五)制作涉税文书;

(六)审查纳税情况;

(七)建帐建制,办理帐务;

(八)开展税务咨询、受聘税务顾问;

(九)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或税务行政诉讼;

(十)**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根据需要委托税务代理人进行***代理、单项代理或临时代理、常年代理。

第二十七条税务代理人不能代理应由税务**行使的行政职权,税务**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委托其代理的除外。

第五章税务代理关系的确立和终止

第二十八条税务师承办代理业务,由其所在的税务代理机构统一受理,并与被代理人签定委托代理协议书。委托代理协议书应当载明代理人、被代理人名称、代理事项、代理权限、代理期限以及其他应明确的内容,并由税务师及其所在的税务代理机构和被代理人签名盖章。

第二十九条税务代理人应按委托协议书约定的代理内容和代理权限、期限进行税务代理。超出协议书约定范围的业务需代理时,必须先修订协议书。

第三十条税务代理期限届满,委托协议书届时失效,税务代理关系自然终止。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代理人在代理期限内可单方终止代理行为:

(一)税务师已死亡;

(二)税务代理人被注册其资格;

(三)税务代理人未按委托代理协议书的规定办理代理业务;

(四)税务代理机构已破产、解体或被解散。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代理人在委托期限内可单方终止代理行为:

(一)被代理人死亡或解体;

(二)被代理人授意税务代理人实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经劝告仍不停止其违法活动的;

(三)被代理人提供虚假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会计报表,造成代理错误或被代理人自己实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被代理人或税务代理人按规定单方终止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向当地税务**报告,同时公布终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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