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代理试行办法
第四章税务代理业务范围
第二十五条税务代理人可以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从事下列范围
内的业务代理:
(一)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
(二)办理**领购手续;
(三)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
(四)办理缴纳税款和申请退税;
(五)制作涉税文书;
(六)审查纳税情况;
(七)建帐建制,办理帐务;
(八)开展税务咨询、受聘税务顾问;
(九)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或税务行政诉讼;
(十)**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根据需要委托税务代理人进行***代理、单项代理或临时代理、常年代理。
第二十七条税务代理人不能代理应由税务**行使的行政职权,税务**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委托其代理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税务师承办代理业务,由其所在的税务代理机构统一受理,并与被代理人签定委托代理协议书。委托代理协议书应当载明代理人、被代理人名称、代理事项、代理权限、代理期限以及其他应明确的内容,并由税务师及其所在的税务代理机构和被代理人签名盖章。
第二十九条税务代理人应按委托协议书约定的代理内容和代理权限、期限进行税务代理。超出协议书约定范围的业务需代理时,必须先修订协议书。
第三十条税务代理期限届满,委托协议书届时失效,税务代理关系自然终止。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代理人在代理期限内可单方终止代理行为:
(一)税务师已死亡;
(二)税务代理人被注册其资格;
(三)税务代理人未按委托代理协议书的规定办理代理业务;
(四)税务代理机构已破产、解体或被解散。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代理人在委托期限内可单方终止代理行为:
(一)被代理人死亡或解体;
(二)被代理人授意税务代理人实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经劝告仍不停止其违法活动的;
(三)被代理人提供虚假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会计报表,造成代理错误或被代理人自己实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被代理人或税务代理人按规定单方终止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向当地税务**报告,同时公布终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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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黎所长
手机: 18009484517
座机:0931-4185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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