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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相关工作的告知

文章来源:厦门肃正 上传时间:2017-11-23 浏览次数:
文章摘要:碳排放相关工作的告知,根据我委和市统计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公布2016年北京市重点排放单位及报告单位名单的通知》。参与2017年碳排放权交易;一般报告单位共582家,需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要求向我委提交2016年度碳排放报告。按照《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配额核定方法(试行)》和《关于重点排放单位2016年度二氧化碳排放配额核定事项的通知》(京发改〔2016〕1639号)的规定核发配额。   对于存在新...

碳排放相关工作的告知,根据我委和市统计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公布2016年北京市重点排放单位及报告单位名单的通知》。参与2017年碳排放权交易;一般报告单位共582家,需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要求向我委提交2016年度碳排放报告。

碳排放相关工作的告知

按照《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配额核定方法(试行)》和《关于重点排放单位2016年度二氧化碳排放配额核定事项的通知》(京发改〔2016〕1639号)的规定核发配额。
  对于存在新增设施的重点排放单位,按照我委印发的《新增设施配额申请材料及相关要求》准备材料,于2017年3月31日前提交2016年新增设施配额的申请。我委将根据重点排放单位2016年新增设施实际活动水平及该行业碳排放强度**值,于2017年4月30日前核发2016年新增设施配额。
  对于满足既有配额调整的2015年度扩容后的重点排放单位,按照我委印发的《配额调整申请材料及相关要求》准备材料,于2017年3月31日前提交2016年配额调整的申请。我委将于2017年4月30日前核发2016年调整后的既有设施配额。对于2015年度扩容前的重点排放单位,不需要提交既有设施配额调整申请,我委将直接根据核查报告结果和历史材料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