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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票据流转及中介业务的罪与罚—上海票交所

文章来源:zcpj.shop.88360.com 上传时间:2017-12-06 浏览次数:
文章摘要:民间票据流转及中介业务的罪与罚上海票交所,票据鉴别仪,智能票据鉴别仪,银行承***——终将民间票据流转及中介业务的罪与罚——终将被证伪的审判——兼答某大作《告知书》  日前,朋友发过来来一篇《告知书》(看文末),主要内容是认为倒卖银行承***,可以非法经营罪追责。顿觉如鲠在喉,非得驳之而后快。  首先,作者用了“可以”这个字眼,说明可能他也不确认就必须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来想对作者在文中的...

票据流及中介业务的罪与

上海票交所,票据鉴别仪,智能票据鉴别仪,银行承***

——

票据流及中介业务的罪与

——将被证伪

——兼答某大作《告知

  日前,朋友发过来来一篇《告知》(看文末),主要内容是认为卖银行承兑汇票,可以非法经营罪追顿觉在喉,非得之而后快。

  首先,作者用了“可以”个字眼,明可能他也不确就必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任。本来想作者在文中的点逐一作答,但作者点散碎,较难归纳,只好从以下几个方面作一简单驳答:

  反《告知》中的点,要不扣大帽子,动辄影响了**金融安全,要不就是影响了**对经济控力度。属拉大旗作虎皮。

  而所谓诱发其他犯罪、破坏社会定更是无稽之。即使有其他犯罪存在,也不是因票据民造成,根本就不具有刑事法律意上的因果关系,甚至因都不算。文中所述的犯罪行大部分都是作者的臆想,而即使现实存在相当多的诈骗,也是因人的欲造成,而不是因票据民造成。

  而文中一再提到的秩序,本来就是治利益集团为了一已之利益加于民众的。就以金融秩序例:清朝并无所的金融秩序,但山西票号的金融业务样风声水起,**除了剥没有任何管,但山西票号的票照信誉卓著,可以当十足的现银使用。不必怀疑民众的识别能力。所谓为了保民众不受法,只是利益集民众的幌子。就以诈骗为例,在圈外,行者根本无法取得民众的信任,无法实现骗人的目的。在圈内,只要出几个受的案例,就足以民众提高警惕,者无法立足。而利益集以秩序民众造成的性的、性的甚于那几个子。

  下面笔者从正面述,民票据流及中介业务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背景介

  从2009年6月立案侦查的“**首例”因非法贴现涉罪的王斌案,到2010年被浙江省公安**经济犯罪案件**的徐案,再到2012年7月立案的山900亿案票据大案,因涉案金巨大,件件引起社会轰动。王斌案在立案之初公两方非法贴现是否犯罪以及犯何种罪意分歧,但在2009年10月16日,公安部协调,江省公安、江察院共同召集案人,在南京市会商,并于2009年11月17日,**银监员公安部经侦局的求,以公函的形式定“王斌注册空壳公司、易合同和增票,行无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贴现业务,可以非法从事金支付业务”后,似乎某一级别的公两方非法贴现构成非法经营罪达成了认识。但实际情况并不如此,以下详细阐述。

  一、民票据流及中介业务兴起的原因

  (一)金融管制在某些不恰当的

  民票据流及中介业务是果不是因。近年来,我国,特经济发达地区,普遍出间资金多、投资难,中小企多、融资难问题。而之所以出“两多两”,期以来经济发展与金融**程不相匹配所致,根本的原因是金融管制在某些不恰当的苛。

  (二)市地位不

  在国内主要行体制和市地位不等造成的金融**的境中,城、国企和民企之金融“二元化”特点突出,村地区、广大的中小企、民的融需求得不到充分足,乏,融渠道不通,民成本高,使得企动资金的需求和大再生的需求无法得到足,**收紧银根的年份尤甚,因而存在求“另”的冲

  (三)行承兑汇贴现的流程繁,周期

  大部分行的承兑汇贴现流程比,周期相对较长。与之形成比的是,民票据流及中介业务则具有手续简便、成本低、变现快的特点。急于解决力的企惟有通出售手中承兑汇票才能在短时间内将金套出来。而民票据中介从者正是些市需求的服提供者,有力的促了票据流,有益于经济良性运行。

  二、民票据流及中介业务的定性

  (一)民间贴现票据不属于“非法从事金支付业务

  根据****行《支付法》第六条定,行是支付算和金清算的中介机构。从上述定可知,支付业务属于商业银行的一种中间业务,即商业银行充当中介或代理的业务。支付业务一般涉及四方当事人,即付款人、付款人开行、收款人、收款人开行。商业银行接受客委托,以中介或者代理人的身份开展业务风险主要由委托人承担。商业银行通常以收取中间业务续费的形式得收益。

  票据贴现,根据****行于1996年6月布并于同年8月1日开始施行的《款通》第九条的定,系指款人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票据的方式放的款。****行于1997年布的《商业汇票承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法》定,贴现系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票到期日前,了取得付一定利息将票据转让给金融机构的票据行,是金融机构向持票人融通金的一种方式。

  从上述定可知,票据贴现在性,是行与持票人之的一种票据买卖,是行的本人行,而非中介或者代理行。从主体上,票据贴现法律关系涉及双方当事人,义务主体是行与持票人,不涉及第三人。从盈利模式上,票据贴现业务行的一种业务行从事票据贴现获取的是贴现利息,而非中间业务续费。通上述分析比,我可以得出一个明确的结论行票据贴现不属于支付业务的范畴。司法践当中,套用修正后的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以“非法从事金支付业务定民票据流及中介业务构成非法经营罪明错误的。

  (二)民票据流及中介业务非法经营

  行《刑法》以及立法、司法解均未将民票据流及中介业务列入非法经营罪的范畴,根据罪刑法定原,民票据流及中介业务非法经营罪。

  1.行《刑法》以及立法部、司法解释规定的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行包括:

  行《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采用叙明罪状表述,并以列的方式作了具体定。根据条,反**定,有下列非法经营之一,乱市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1)未经许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2)买卖进出口出口原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或者批准文件的;

  (3)未**有关主管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金支付业务的;

  (4)其他乱市秩序的非法经营

  上述第四项为兜底条款,在修刑法的程中,于是否需要在“非法经营罪”中留么一个小“口袋”,曾有。一种意见认为,由于新刑法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刑法范必明确具体,是罪刑法定的内在要求。因此,在新刑法分中不宜再定“其他”之不确定的罪状内容。另一种意见认为,在立法无法犯罪的具体罪状尽列无的情况下,倘若一点“口袋”都不留,可能不利于及翻新的犯罪,也不利于刑法典的相对稳定,因此有限制地置一点“其他”之的拾遗补漏条款是必要的。然新刑法相当了后一种意,但兜底条款的适用要格限制的意,已是公格限制兜底条款的适用,立法与司法**多次明确本条“其他”范畴的非法经营。具体:①非法买卖;②非法经营电业务;③非法经营出版物;④在生售的料中添加酸克等禁止在料和用水中使用的物品;⑤非法经营业务;⑥非法经营**;⑦反**在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等灾害期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

  由上述可,民票据贴现不在法律明确定的禁止经营的范内。

  2、将民票据流及中介业务认非法经营罪不符合罪刑法定原

  1997年刑法从完善我国刑事法治、保障人的需要出,在第3条中明文定:“法律明文犯罪行的,依照法律定罪刑;法律没有明文犯罪行的,不得定罪刑。”从而确定了“罪行法定原”,底摒弃了有封建色彩的“推制度”。罪刑法定原在刑法中的确立,只是罪刑法定原的立法化。罪刑法定原的真正实现于罪刑法定原的司法化,在罪刑法定原之下,法之明文定是司法活的前提性根据。

  如前文所述,无行刑法是司法、立法解均未将民票据流及中介业务列入非法经营罪的范畴。而民票据流及中介业务由来已久,在2009年前,鲜见有因非法贴现票据而刑的案例,正是刑事司法活遵循罪刑法定原的体。既然民间贴现票据并非刑法修正案(七)所列的“非法从事金支付业务”,票据流及中介业务仍未被明文犯罪。根据罪刑法定原,民票据流及中介业务非法经营罪。

  (三)最高**法院生效判决确买卖银行承兑汇票不属于“金支付业务”,不能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2014年7月15日,最高**法院以(2013)刑核字第52号刑事裁定,“买卖兑汇票的行不属于金支付业务,亦不宜其他乱市秩序的非法经营,依法不构成非法经营罪。”。最高**法院的生效判决不是立法,但其指、示范意义显而易该认定必然能司法、尤其是判**的依点。

  三、民票据流及中介业务的利与弊

  (一)民票据流及中介业务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现实中,在经营动过程中常以行承兑汇票作交易价款,但金融机构由于放贷规模及其他原因限制,不能贴现,从而生了以承兑汇媒介的民本身**对银贴现充,根本不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