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0/食品企业超范围生产食用香精的问题亟待解决
文章来源: 上传时间:2017-08-10 浏览次数:
近日,有业内人士反映:江苏省苏州市某生产调味料的食品企业超出生产许可范围,违法生产食用香精。据悉,食品行业的这种违法现象在**多地均有发生,且存在数年之久。
业内人士认为,为维护食品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公平的竞争秩序、保障食品安全,对食品企业这种超范围生产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应严厉查处。
长期关注食品安全和多年从事食品添加剂管理工作的**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理事、江苏省昆山市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下称昆山香化协会)秘书长沈辉认为,在执法部门打击超范围生产行为的同时,食品企业、食用香精企业和监管部门还应认真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尽快制订更加切实有效、科学合理的生产许可措施。
食品调味料和食用香精生产许可的区别
据业内人士称,昆山某食用香精经营企业委托苏州一家调味料食品生产企业,代加工食用香精(肉类膏状),双方有委托加工备案合同。按生产许可法规规定:委托企业必须合法经营,被委托企业必须具有该类产品相应的生产许可资质,才可生产相应种类的产品。显然,上述调味料生产企业代为加工食用香精已超出了其生产许可范围,是违法行为,双方虽有备案合同,也是不合规定的。同时,也有少数企业认为,调味料和食用香精的生产工艺相似,企业只要具备其中一种产品生产许可资质,就可生产另外一种产品。对于此类现象的合法性,有些地方监管部门也不清楚,因此产生了执法中的混乱。
据昆山香化协会沈辉秘书长分析,如何执行食用香精和调味料的许可办法,一部分企业的确不很清楚。当然,也有少数企业为降低许可成本,故意将香精当作调味料申请生产许可证,这种打擦边球的做法给监管部门带来了困惑。
事实上,调味料和食用香精是两类完全不同的产品,二者的许可方法有明显差异,可从以下四方面区分——
1.调味料和食用香精的定义及应用范围的差别
调味品的定义:在饮食烹饪和食品加工中用于调和滋味,并具有去腥、除膻、解腻、增香、增鲜等作用的产品。
食用香精的定义:用来起香味作用的浓缩配制品(只产生咸味、甜味或酸味的配制品除外),可含也可不含食用香精辅料。
显然,调味料不同于食用香精,食用香精是一种浓缩配制品,是用于食品中的特殊食品添加剂,通常不直接面对消费者,方便面、火腿肠、风味酱料、膨化食品等加工食品基本都会用食用香精。而调味料和方便面、火腿肠、风味酱料、膨化食品等食品一样,作为终端产品直接食用。
2.生产许可和标识方面的区别
据昆山香化协会沈辉秘书长介绍,调味料和食用香精在生产许可审核依据、标识、执行标准、许可证号表示方法、产品用途上有明显区别。
1)生产许可审核依据不同。调味料按《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及《调味料产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进行许可审查。而食用香精按《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通则》进行审查,无实施细则。不过,二者的许可审查流程和内容基本相同,即书面材料审核→现场审核→产品抽样、封样送检→合格后发证。
2)产品标识要求不同。调味料须按GB7718进行标识,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有明确的范围和用量,且在配料表中须标示具体食品添加剂品名。而食用香精标签应符合QB/T4003标准,即配料中除甜味剂、着色剂、**须标示具体品名外,其他原料只须标示“食用香料和食用香精辅料”即可,食用香精中使用的各种食品添加剂、载体或溶剂无须标示具体名称,对香精中所用的食品添加剂不限用量和范围,在食品包装上须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
3)执行标准不同。调味料除可执行**、行业或地方标准外,也可执行企业标准。而食用香精只能执行**、行业标准或****标准,不允许制订企业标准。
4)生产许可证号及有效期不同。调味料生产许可证号以“QS”开头,有效期为3年。食用香精生产许可证号以“各省份的简称+XK”表示,有效期为5年。
5)使用功能不同。调味料可直接食用,不限制使用范围和用量。食用香精常用于食品加工业,也不限制使用范围和用量,但不能直接消费。但食用香精是一种浓缩配制品,香气浓烈,如过量使用,反而使食品产生不良风味,是一种自我限量的食品添加剂。
3.生产许可审查中的根本区别
某些调味料和食用香精在外观和加工工艺上的区别不明显,应从产品配料方面区分。除纯香辛料调味品外,其他复合调味料通常会加入一些食品添加剂(如色素、保水剂、乳化剂、甜味剂、抗氧化剂等),但其使用范围和用量有严格限制。而《食品用香精》(QB/T1505-2007)对各类食品添加剂在香精中的应用却不限用量和范围,几乎所有食品添加剂均可用于食用香精中,这是食用香精和调味料的根本区别。
更加科学的生产许可措施亟待出台
调味料和食用香精的生产许可审查模式有相似之处,但调味料有更具体的审查细则,二者还是有较多差异,不能混淆。
昆山香化协会沈辉秘书长认为,调味料食品企业超许可范围生产食用香精的问题,必须尽快得到解决。对于这种违法行为,一方面,执法部门应加大打击力度。同时,监管部门应充分调研行业情况、听取企业的合理诉求,尽快出台更加科学合理的生产许可措施。
沈辉认为,对既有调味料又有食用香精的生产企业,监管部门可让企业同时申报这两种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并统一受理、合并审查、分开发证,以减少企业和监管单位人力和财力的浪费。其次,监管部门在进行生产许可时,须充分了解生产企业的产品配料、用途、用量及工艺、法规,正确区分调味料和食用香精,使申报的产品类别“名符其实”。第三,企业在进行食品委托加工备案时,监管部门应审核被委托方是否具备该类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只有具有相应生产资质,才可备案,以利后续监管。第四,调味料生产许可证有效期目前为3年,建议将其有效期与食品添加剂定为一致,统一改为5年。
作者邱德生,**食品报记者,毕业于西南农业大学现西南大学食品工程本科,曾在食品企业从事食品技术开发、生产和质量管理达8年,现从事食品资讯收集和传播工作,主要介绍食品生产技术、**保鲜技术、原配料、设备、市场营销、行业发展趋势等方面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