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写收款人且未限制背书转让有什么风险?王某为支付货款签具一张未写收款人的支票,后在交接过程中遗失,未及时发现,发现后申请公示催告,**终在法院挂失止付通知送达银行之前,被人在银行兑现,造成损失。
律师分析意见:该案例中支票之所以能够在银行兑现,是因为向银行提示付款的支票在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在形式上是有效票据。之所以遗失的支票仍然在形式上有效,是因为支票未写收款人所造成。另一种同类情形,就是票据收款人已经背书,但未写被背书人,风险点相同。在实践中,遗失的票据在被不法取得后,不法持票人根据背书连续的法律要求,伪造被背书人或收款人的印鉴,在票据上签章背书,并经过多次背书后,***持票人向银行托收。由于银行只审查***持票人和付款人的签章与银行的预留印鉴是否一致,对其他背书人的签章真伪不负审查责任,付款人仍须付款。
不写收款人且未限制背书转让有什么风险?
关于填写收款人的票据遗失与未写收款人的票据遗失的风险区别,在于填写收款人的票据被不法取得后,不法持票人必须伪造收款人印鉴,才能实现背书连续的形式要求,这为出票人追回损失留下**机会。根据《票据法》第十二条***款规定,“以**、***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出票人还有**机会通过民事或者刑事途径追回损失。而未写收款人的票据被不法取得后,不法持票人不必伪造收款人印鉴,即能实现背书连续的形式要求,因形式上不存在伪造印鉴的情况,损失基本无法追回。
风险防范:依据《票据法》的规定规范填写包括收款人在内的各项票据要素,妥善保管票据,票据遗失时及时向银行申请挂失止付并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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